离婚协议时遗漏部分财产未分割,对未分割的财产另行起诉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即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应当属于共同财产。既然属于共同财产,则双方均拥有共同的权属,该权利并不因离婚时未处理而丧失或者视为放弃权属,因此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分割。此种情况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法解释意见第209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