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吸毒是否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该罪在主观方面要求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而对于容留他人吸毒是否必须以牟利为动机,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论行为人谋取的是财产性利益还是非财产性利益、也不论其谋取的利益合法还是非法,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是在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和方便,即可认定其符合该罪的主观方面。因此,洪某明知他人吸毒,并将其住处作为吸毒场所,提供毒品,容留朋友吸食,其主观方面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至于其是否具有牟利的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