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派出所不立案的,积极与办案的民警沟通,问清楚原因,不成可以向公安局投诉,或者向公安局,县、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立案受理后从调查取证到行政处罚需要的最长期限,从治安案件受理之日起至行政处罚决定之日止。治安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即一般案件30日,特殊案件需上级公安批准延长30日。
如果本案不具有特殊性,三十天就当结案,如果超过三十天派出所仍然没有处理意见的,就可以起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