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写好离婚起诉状,准备好相关的证据。
二、女方向男方所在地的法院提交起诉状与证据,提起离婚诉讼。
三、立案庭对女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准予立案。
四、法院开庭审理,根据相关的事实与证据,在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