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一、公民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或《抚养事实公证书》、收养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或补录户口。《抚养事实公证书》按“其他亲属”关系入户。
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与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1)申报材料:
①入户申请表;
②派出所调查报告;
③计生部门证明材料;
④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证明;
⑤邻居、知情人证明;
⑥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经分局、市(县)局审核、审批后按补录程序办理。
2、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凭入户申请表、收养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或《抚养事实公证书》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或补录户口。
3、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凭入户申请表、收养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收养证》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或补录户口。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凭民政部门的入户通知,向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或补录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