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把职工档案弄丢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开就业关系证明;造成的损失的,可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因为职工人事档案所承载的权利性质是人格权,当人格权遭受侵犯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1.参照《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职工人事档案是职工个人的工作业绩史,思想成长史,品德作风,能力表现的综合,其内容的每一个部分无不具有人格的内容。
因此其权利的属性属于人格权,具有名誉权、身份权等性质的特征,是一种复合性质的人格权。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将职工人事档案丢失侵害了职工的民事权益,这种权益被侵害,造成的结果并非仅仅是财产损失,同时还有精神损失的内容,因此不能简单地用财产损失来衡量。
单位丢失职工档案一般来说给职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不大,但是有时间接损失是存在的,也属于赔偿的范围。
能否获得精神损失赔偿,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