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9月1日起,北京市将取消收养独生子女不予解决进京入户的限制,并对未成年人户口进京审批条件进行了一定调整。
这次调整主要是在严格控制北京户籍人口增长的前提下,为部分家庭解决迫在眉睫的实际困难。这是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昨日透露的消息。
未成年人落户放宽限制
收养独生子女是指被收养人是生父母的独生孩子。在这项政策调整之前,北京户籍管理一直对“收养关系”持限制措施,收养的外地独生子女没有在京落户资格。北京市公安机关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对家庭稳定和对养子女抚养教育有益,决定取消收养独生子女不予解决进京入户的限制。只要收养人年满30岁、双方的收养关系满5年,就可持收养证明等资料到派出所为收养子女申请落户。
在未成年人户口进京审批条件方面,18岁以下外地未成年人,满足生母与继父结婚三年以上等三项条件,明天起也可通过投靠继父而拥有北京户口;父亲死亡的外地未成年人,也可通过投靠祖父母在京落户。
申办程序可赴派出所咨询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表示,三项变革涉及收养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继父和投靠祖父母几个方面,既兼顾北京市政府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的前提,又解决了部分群众实际困难。今后,北京公安机关将继续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针对性地调整户籍政策,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据了解,北京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已经将调整后的户口入京审批条件下达到各个派出所,市民具体办理程序及需交验的证件、证明等材料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咨询。
收养流程是怎样的呢
国内收养程序,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一)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二)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能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登记
经过认真的审查,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