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情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附捡拾经过,捡拾经过须有两人证明)
6、收养人双方健康体检证明。(指定医院)
7、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时间两个月。(统一公告)
8、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 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9、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二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