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就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主要存在四种观点,除了上面提到的两种意见外,还有两种意见,第三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的一种,依法不能继承,而只能由死者的近亲属分享;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死亡赔偿金应当是因死者的非正常死亡给其近亲属所带来的损失,故其近亲属都是赔偿权利人。
本人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则是因受害人的死亡而获的赔偿,产生于受害人死亡之后。依婚姻理论,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所以该笔死亡赔偿金不是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即我朋友的观点(第一种意见)我认为是不成立的。
死亡赔偿金也不是“精神抚慰金”。认为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抚慰金”的同志其依据显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但该解释中的有关“死亡赔偿金”的定性已经由“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所修正。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这种修正没有明文通告,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死亡赔偿金步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即第三种意见也是不成立的。
死亡赔偿金也不是死者近亲属因死者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而应当得到的赔偿。因为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这种赔偿已经由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项所包含。因此第四种意见也有些不妥。
死亡赔偿金是不是属于遗产呢?从目前法律规定讲,不太符合继承法关于遗产的规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包括合法债权)。如前所述,死亡赔偿金是因死亡而得到的赔偿,其产生于死亡之后,当然不能列入遗产的范围。曾有朋友提出,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参超此规定,由于死亡赔偿金实际是赔偿死者收入减少而给继承人造成的损失(请参考最高院的有关文献,其计算死亡赔偿金采继承丧失说,而不是扶养丧失说),因此虽然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但实质上是赔偿死者的收入,因此应作为遗产。我曾经也持有该观点,但仔细考虑起来似乎又有些不妥。继承丧失说,只是针对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并不是对死亡赔偿金定性。所以不易将死亡赔偿金直接定性为遗产。第二种意见目前也缺乏法律依据。 那么,对死亡赔偿金到底应该如何定性呢?笔者不敢妄下断言。这有待于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进行明确。在目前的情况下,本人认为可以参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虽然保险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而来,与死亡赔偿金有些区别,但都是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两者还有类比之处,故本人认为虽然死亡赔偿金不能直接认定为死者的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的分割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