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的时间都可以。该投标文件如无其他问题,属于实质性响应的有效文件,评标委员会不得因其落款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而对其作出任何不利处理。
《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答疑在招标文件发售之后越早越好,但也应当给投标人预留消耗招标文件时间。答疑越早越好一方面招标人有时间进行招标文件修订,另一方面也便于投标准备。
《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