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阙礼斌,农民。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松阳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小明,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甲,农民。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10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4年5月30日被松阳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志军,农民。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4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6月6日被松阳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经商。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6月7日被松阳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6月7日被松阳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谢某乙,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6月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陈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6月7日被松阳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毛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6月1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4)1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阙礼斌、谢某甲、陈志军、王某甲、夏某甲、谢某乙、陈某甲、毛某甲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谢某甲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连春、被告人阙礼斌、谢某甲、陈志军、王某甲、夏某甲、谢某乙、陈某甲、毛某甲,辩护人王小明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