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后,一方认为达不到离婚条件,上诉请求维持婚姻关系,依照法规规定能上诉,但是现实实务中二审法院一般对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只审查程序是否违规,如果没有发现违法程序的情况二审一般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告知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并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第二十条“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在一审程序中,一审法院并未通过任何形式告知过上诉人其诉讼权利义务,更未告知过上诉人各项重要的“如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应当重点释明之法律规定”,明显程序重大违法,且已经导致判决确有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