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由此可知,外国人能否在我国提起离婚,主要看配偶一方是否居住在中国。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离婚制度,只有智利、巴拉圭、菲律宾等少数国家禁止离婚,这些国家以“司法别居”制度来解决离婚问题。离婚是以夫妻分离、家庭解体为其最终结果。各国都认为离婚案件关系到本国的公共秩序,关系到本国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凡案件与一国有连结因素,该国就积极主张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综合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主要采取以下原则:
1、以住所或居所为标志的管辖原则。英国和美国具有代表性。
2、以国籍为主,住所或居所为辅确定管辖权的原则。法国和德国最具代表性。在中国概括的讲,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也在国外,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但有两种情况例外:第
一,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权管辖。第
二,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由于各国法律对离婚条件、离婚方式、财产分割等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必然引起或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对离婚的法律冲突,各国通常采取以下冲突原则:
1、法院地法。离婚案件适用法院地法是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冲突原则,其主要原因是离婚涉及一国民族风俗,伦理观念、道德风尚和公共秩序,适用法院地法较为合适,也更容易为夫妻双方所接受。
2、属人法。离婚涉及到夫妻间身份关系的解除,所以离婚和结婚应受同一法律支配,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3、选择或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有些学者认为适用法院地法或属人法均有弊端,都给案件的处理和法律适用带来困难,所以,主张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法院地法或属人法。这一主张为某些国家所采纳,例:波兰和日本就采用了选择和重叠确定准据法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