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与继承契约的区别
我国的遗赠扶养协议与外国的继承契约制度相比虽有其共同点,但其区别是主要的,表现为:
(1)设立协议的主体不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遗赠人是被继承人,而受遗赠人是扶养人。扶养人的范围很广泛,包括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和集体组织,此点与外国的继承契约制度根本不同;外国的继承契约的主体主要是夫妻,而且往往是未婚夫妻,当然也可以在其他家庭成员之间设立此种继承契约。
(2)受益人不同。我国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受益人必须是扶养人,即对被继承人负有生养死葬义务的人;而外国继承契约制度中的受益人是契约所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既可以是夫妻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是其他自然人。
(3)权利义务关系不同。我国遗赠扶养协议中的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都享有权利,也都负有义务,遗赠人根据协议享有接受对方供养、照料的权利,负有在死亡时将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而扶养人则对遗赠人负有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在遗赠人死亡时取得遗产的权利。这就是说,扶养人的扶养行为是有偿的,当然这种有偿不是对等的;而外国继承契约则与此不同,继承契约制度中的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死者遗产是无偿的,继承契约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一般只享有接受死者遗产的权利,契约一般不给对方或第三人设定扶养义务,如瑞士、英国、美国等都是如此。以上是有关于赡养继承契约范本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