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千元至5千元的对应刑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3万元以上的对应刑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