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你的问题不服交通处罚行政诉讼起诉状,为你做出以下解释:原告:甲某
被告: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京公(朝)决字[2009]第91747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甲某自幼晕车,成年后有好转。2009年9月20日15时许,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路的渔公渔婆饭店北辰店参加同学婚礼后,与同学乙某(男)一起打车回家,出租车为北京新月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是丙某(男)。行至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时,原告感觉不舒服,头有些晕。到路口等红灯时,丙某让原告下车,说不要吐在车上。原告下车,丙某将车右转弯停在路旁,原告感觉一下车就好了,即又上车,坐在后座的右侧,乙某坐在副驾驶的座位。丙某态度很粗暴地要求原告下车另换车,说如果吐在车上就罚款200元。原告认为丙某态度差,拒载,原告就要打电话投诉。丙某下车绕到原告所坐的一侧,打开车门,将原告的手机抢走摔到地上,又将原告拉到车外,打原告的头面部,原告的眼镜被打坏掉地,原告被丙某打倒在地。原告见乙某下车,原告意识为在国家六十年大庆时违法会受到严肃处理,就向乙某喊:十一期间,别动手。乙某劝丙某并阻止丙某打原告,把原告扶起来。丙某打乙某的脸,将乙某的眼镜打掉。此时来了很多人围观,丙某又打了原告和乙某几下后住手。这时,有警车到来,警察将原告、乙某和丙某带到小关派出所处理,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
原告左眼眶两处被丙某打骨折,嘴和眼部肿大变形流血,手机被丙某摔坏,眼镜镜片打碎,镜架严重变形,衣服也被丙某扯坏。乙某的头面部也被丙某打出血。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小关派出所许警官就此事主持了两次调解,第二次丙某没有来,由律师代表,因双方就赔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调解未果。后许警官通知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上午9时30分到小关派出所再次调解此事,原告要求赔偿四万五千元,丙某表示最多赔偿一万元,调解未成。当日15时许 ,许警官对原告又做了询问笔录。当日19时许,许警官告诉原告,要对丙某进行拘留,对原告进行传唤,罗警官和胡警官将原告带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看守所,罗警官拿出一份打印好的文字材料让原告签名,原告认为与事实不符,拒绝签名。罗警官又拿纸让原告将事情经过写一遍。随后罗警官又对原告做了一次询问笔录,原告表示调解不成,就依法处理。当日21时许,罗警官拿来一份对原告进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京公(朝)决字[2009]第91747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进行行政拘留十日,叫原告签名。原告认为此决定书所写的与事实不符,原告怕在十一国庆期间违法,被打伤仍不还手,只想依法处理,没有错误,拒绝签名,并问丙某具体作在哪里。罗警官和胡警官就劝原告和吓唬原告,让原告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说如果原告不签名也得被拘留,但是属于态度不好,到了“里边”,想想里边的人怎么对待原告。旁边其他的警察说:不要跟他(原告)废话,到“里边”再收拾他(原告)!这样一直争执到次日即11月19日凌晨1时许,原告从11月18日中午饭后一直没吃饭,想到社会上流传的一些“躲猫猫”之类的媒体报道,觉得与警察没有道理可讲,怕不签名到“里边”挨整,死伤不值得,就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原告被行政拘留至2009年11月28日。
原告被拘留期满放出来后,觉得自己遵纪守法,被打伤还不还手,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却被公安机关以伙同他人将丙某打伤为由行政处罚,被限制人身自由十日,至今仍然不清楚丙某伤在何处,所遇太不公平,曾经一度对警察和社会失去信心。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原告最终认为,人民警察大多数是依法行政的,社会是进步的,每个人都要为法治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所以,原告为了还自己清白,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规范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为维护公民遵纪守法、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法治社会环境做贡献,诉至贵人民法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