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方面.结合双方的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的证据优势明显大于被告的证据优势,故本院对原告的诉称及解释予以采信.”被上诉人的原始借款合同和上诉人的借款存在差异,在被上诉人恶意篡改添加相关条款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还敢提出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被上诉人的借款合同篡改之处十分明显,原审判决的法官是缺少基本的逻辑认知还是本案另有隐情,上诉人不甚了解.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合同都是由被上诉人起草和填写的,而单单被上诉人的合同却写有利息.在此种明显的恶意篡改合同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依然打着法律的旗号来污蔑神圣的法律.在法治社会发展的今天竟然还有如此判决.上诉人愿意为法治进程贡献一切,只为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