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4月9日询问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冯朋辉、张燕霞、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植锦泉、廖秀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庭外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一次性补偿给上诉人人民币591000元,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七个工作日内交付。
二、本调解协议自各委托代理人签名之时起生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定的“新勒流中学餐厅、学生宿舍”工程合同已终止,至于该工程合同中未尽事宜,各自处理,双方不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7240元,由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240元,由上诉人承担8620元,被上诉人承担8620元。
上述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就是关于建筑工程违约金上诉状是什么 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