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精神赡养和经济赡养中, 精神赡养是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在实践中,大都侧重于老年人物质权益方面的保障,对精神赡养的支持还显得不够完善。因此有必要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进一步将精神赡养从道德责任转化为法律义务,完善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
将精神赡养从道德责任“转化”为法律义务,至少有如下三个因素:
1、应注意“人民的传统观念和民族习惯”在中国法中的地位,中国拥有关于民族习惯的传统道德哲学体系,而奉养、尊敬父母在中国传统社会一直是被赋予最高道德意义的社会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2、成年子女的帮助仍然是养老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家庭中,父母往往在教育、住房等方面对子女提供了相当多的帮助,而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工作还很薄弱,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为年老的父母提供物质、精神上的支持成为解决精神赡养问题的唯一可行的途径;
3、“精神赡养”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需求。现在有一部分老年人有自己的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足够自己的吃用,但缺少的就是精神上慰藉,经济上并不需要子女给予支持,相反如果经济上给予相当大的支持,但对老年人缺少主动关心,问寒问暖,甚至见到老年父母就象陌生人一样,老年人就会感到孤独、凄凉。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精神赡养是道德义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