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告知如下。我国辩护制度的内容包括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具体可分三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任何人当他被指控为犯罪时,他就享有了自行辩护的权利,而且这种辩护权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即在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均可行使。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也是诉讼民主化的一项重要标志。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的帮助。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了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这项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开庭时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的帮助,这是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辩护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3)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能否有效地、正确地行使,关键在于司法机关的保障与指导,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时,也同时规定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真正落到实处,发挥辩护制度保障人权,保障诉讼公平、公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