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的破产程序与中资企业的程序基本一致,比较复杂,历时一般要达一年以上才能结束破产程序。最基本的程序如下:
(1)申请破产,债权人及债务人本身均可向法院提出;
(2)法院审查是否达到破产条件,中间要有会计事务所介入;
(3)如破产成立,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即为旧破产法中所指的清算组,管理人的职责主要为接管破产公司,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4)法院进行破产公告;
(5)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
(6)管理人清理破产财产并进行估价,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
(7)破产清算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管理人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