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公证是指机关根据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共同申请,对其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6申请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遗赠人和扶养人必须同时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将来要处分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以及遗赠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出具的该遗赠人家庭情况(有无配偶、子女等)证明书。
(2)扶养方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身体状况证明、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以及其家庭成员同意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扶养方为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应提交法人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资格证明以及该法人具有承担扶养义务能力的证明等。
(3)遗赠扶养协议书。这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订立的、以遗赠扶养这两种法律行为彼此互为条件的书面合同。协议书最后部分,要由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名或盖章。在公证实践中,公证机关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审查的重点是:
(1)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2)双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特别是遗赠人的家庭情况和产权证明是否属实;
(3)遗赠扶养协议书的内容是否合法、项目是否齐全、各自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及扶养人已婚的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是否同意签订该协议等。经过审査,如果该协议既真实、又合法,公证机关即可为之出具“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