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 原告向法皖起诉应提交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证据材料,同时填写诉状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法院,一份原告留存。 原告在递交起诉状时,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银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二)立案及排期 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应在诉状清单上署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立案后,符合当即进行排期的,可同时确定开庭日期、时间、法庭和案件承办法官。 无论当场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民、商、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三)送达 当场立案的案件由立案法官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审判管理系统,并及时向原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缴费通知书等材料;不是当场立案的上述材料可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 案件立案后法院送达人员将在立案后五日内,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其所附证据副本、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以邮政快递方式或直接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
(四)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可至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派驻本市各法院的收费点交款。
(五)付款方式 以现全、本票方式付款的,由农行直接开出《代收诉讼费收据》;以支票、汇票方式付款的,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对号单圭日后到交付银行凭单领取银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支票收款人是出票人的,必须背书,盖出票人银行留存印鉴; 支票收款人是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不用盖背书单; 以电汇(外埠)方式付款的,汇款时,应注明立案法院出具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单编号、案号,若代单位或个人交款,应注明所代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付款内容。农行收款后开出《代收诉讼费收据》。 二、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一般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
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按第一审审理期限的规定执行。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鉴定的期间;
(三)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四)因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证据交换时间而延长的举证期间:
(五)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六)中止诉讼(审理)至恢复诉讼(审理)的期间;
(七)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追加诉讼当事人,需要重新送达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期间;
(八)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