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
1.登记立案
凡有明确的原告、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要求,应由人民法院调查处理的民事纠纷,均应立案处理。
2.案件受理
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3、送达起诉书,指定答辩、举证期间
4、确定开庭审理时间。
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调查案情和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成员接办案件后,要在认真审阅诉讼材料的基础上,深入基层,依靠群众和基层组织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四、调 解
处理民事案件应坚持调解为主。凡可以调解解决的,就不要用判决,需要判决的,一般也要先经过调解。处理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调解要尽量就地进行。
五、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案件可以就地进行,也可以在法院内进行。
(可以在审理中再次进行调解。)
六、裁 判
制作判决书和裁定书
七、宣 判
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向当事人当面宣判。宣判时,要向当事人宣布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说明本判决要在上诉期满无人上诉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八、上 诉
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具体内容通知原审人民法院。
九、执 行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般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十、申诉与再审
1.申 诉
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可以提出申诉。
2.再 审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应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再审。
十
一、案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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