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性质
在保险公司介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前, 需厘清诉讼财产保全中的担保性质为何, 以及其与我国《担保法》项下所称“担保”含义是否一致。
首先, 正如2013年8月载于人民法院网《试析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问题》一文所述,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并不能简单地以对公权力或对私权利的担保作为划分的标准。仅从单方面认识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性质是不全面的, 财产保全担保应综合其对公权力和对私权利担保的特点决定所适用的法律。就诉讼财产保全中所提供的担保, 我们认为, 其应认定为《民诉法》项下的担保, 兼具对公权力和对私权利的担保, 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担保法》项下的担保。
其次, 就保险公司参与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情形, 对于申请人与保险公司来说, 双方之间仅发生保险合同关系, 此属于私法上的关系, 而申请人基于保险合同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为其所拥有的财产; 而对于申请人与人民法院来说, 申请人以其财产(即其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为其所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民诉法》项下的担保。因此, 在申请人、保险公司和人民法院这三者间的关系中, 同时涵盖了私法关系与公法关系。以上就是关于保险公司介入诉讼保全怎么办 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