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
指定辩护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使每一个犯罪分子都充分地享受到辩护权,这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保护。以上这些就是为你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为你辩护网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