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头二营村。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上讼请求:
1、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的起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在2010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下称通知)的内容,无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这就是驳回起诉的行政上诉状范本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