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王某,女,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某某镇。
答辩人王某因上诉人刘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答辩人特做如下答辩: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适用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十分正确的。
被上诉人王某按照上诉人刘某的指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使其受到损害,发生侵权责任竞合,被上诉人王某有权选择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而不选择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
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王某的伤残是在为上诉人刘某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的,这是正确的。
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王某是在为上诉人黄某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虽然门诊检查发现被上诉人王某双膝关节肿胀疼痛,但上诉人刘某只为被上诉人王某交500元医疗费进行门诊治疗,没有要求要求被上诉人王某住院观察。
上诉人刘某否认被上诉人的腿部伤害与其无关,但上诉人没有提供被上诉人 王某的伤情系她自身固有的疾痛或她受到其他侵害造成的依据。
上诉人刘某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因此被上诉人的伤情应当认定系2010年5月19日在为上诉人刘某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的,上诉人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被上诉人王某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上诉人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被上诉人王某经过二次司法鉴定均为九级伤残,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当然不存在受伤后是否做工的问题,被上诉人王花丽方提供的证人证言证实其有误工的事实更有证明力。
上诉人刘某认为被上诉人王某受伤后有做工的行为,提供了三份证人证言,这些证言与被上诉人王某方证人证言矛盾时,被上诉人王某的二次伤残鉴定证实 她构成九级伤残,上诉人刘某方的证言自然就是虚假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刘某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王某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