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标的物即通常所说的彩礼。它不仅包括婚约双方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还应包括第三人(婚约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为之庆贺所赠与的财物。
在我国,第三人赠与财物的情况也较为普遍,社会上所谓的“彩礼”、“聘礼”、“见面礼”等术语多属于第三人的赠与物。司法实践中,这部分财物往往被行使请求返还权的一方当事人计算在所返还的标的数额之内。
但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第
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订婚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
第
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的定情物、信物等。以上是关于婚约财产上诉状范文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