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黄//,女,汉族,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县//镇//村//队6号,身份证号码:452/////。
被告: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区///路//号;电话:020-3////。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署的《租赁合同》无效;
2、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租赁保证金114000元、返还租赁意向金及租金38250元;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1622元(包括原告涉案场地装修损失111518元、原告物品损失102930元、原告工人工资损失127174元);
4、判决被告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以上述请求
2、3项总金额493872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2017年3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广州市///区///镇//村//号物业(面积约5300平米)出租给原告用于家具展览、家具制作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交付了租赁保证金等费用给被告。然而被告严重违背租赁合同的约定:
1、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60kw的电力给原告使用;
2、拒不提供办理工厂消防事宜等所需资料;
3、在2017年5月1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补充协议》,以原告多次拖欠工人工资为借口强行要求原告支付工资保证金十万元给被告(否则被告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及没收租赁保证金),对这一无理要求原告当然拒绝。然而在原告拒被告这一无理要求后,被告于2017年6月1日强行将租赁场地大门上锁,致使原告员工不能进出。
4、在2017年6月7日,被告委托律师发出一份律师函,强行解除了租赁合同。
5、在租赁合同解除后,拒不让原告拿回涉案场地原告经营的物品。在2017年10月14日,原告去涉案场地拿回属于自己的物品时,被告安排人员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为此原告已经报警处理。原告将视案件进展情况决定是否另行起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
另外,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被告隐瞒涉案房屋的基本情况,原告后来了解到被告出租的房屋属于违规建筑,既没有办理报建手续也没有房屋产权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在纠纷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态度强硬,无理扣留原告物品且拒不赔偿原告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谢谢!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证据及清单各一式 份,每份 页。
原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