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实际车主不是被保险人要求拒绝赔付,反过来挂靠单位起诉,保险公司又会以挂靠单位 没有实际损失拒绝赔付,车方因此陷入了一个永远不能得到赔偿的怪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做法的。
车辆挂靠:挂靠经营现象是指,“挂靠者”(个体运输业户、自然人)依附于“被挂靠者”(另外一个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对外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两种操作形式
在现实操作上,挂靠经营有实质和形式两种情况:
实质挂靠经营
是指,“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一般为“挂靠者”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协助处理与外市县有关营运事宜,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协助处理行车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务与管理。这种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典型的挂靠经营方式。在实质挂靠经营中,较规范的道路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采取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公司化经营管理。
形式挂靠经营
是指,“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这种挂靠经营,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比较普遍。
案情链接:某运输有限公司将张先生挂靠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载明,该运输有限公司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汽车挂靠合同》和机动车保险单、行驶证证明张先生是被保险车辆的实际车主,运输公司是上述车辆的法定车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张先生雇佣的驾驶员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和驾驶员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的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先生因本次
交通事故垫付
车辆损失费,施救费等保险范围内的费用15万元。后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15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诉讼主体不适格
,要求驳回起诉。
律师说法广东合桓律师事务所易伟律师易伟律师:保险公司以实际车主不是被保险人要求拒绝赔付,反过来挂靠单位起诉,保险公司又会以挂靠单位没有实际损失拒绝赔付,车方因此陷入了一个永远不能得到赔偿的怪圈。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做法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第二十三条车辆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投保,发生保险事故后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保险人,并能够证明其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的,对于保险人以挂靠人无保险利益为由要求裁定驳回起诉或拒绝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车辆保险中,因挂靠等原因导致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分离,车辆实际所有人在侵权案件中被法院或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确定为赔偿义务人的,车辆实际所有人提出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上述高院意见的背后法理是确定谁为被保险人要基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谁为责任承担者。如发生三者事故,实际车主需要承担责任的,可以转变为被保险人。实际车主与挂靠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承担者为被保险人。也就是说车辆保险中被保险人身份是可以转让的,包括永久转让和临时转让。当然我国现行保险法只是规定了“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实践中存在的挂靠关系没有进行规范。就本案张先生比较稳妥的做法是挂靠单位和张先生列为共同原告进行起诉。
上述就是车主与挂靠公司的诉讼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