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医疗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特殊行为,究竟是什么时间受到的侵害,以及是不是受到侵害,并不是一般人都能够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所以一定要仔细把握.另外,知道或应当知道还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知道自己被侵害了,二是还要知道自己是被谁侵害了.不知道侵害人,怎么起诉?起诉谁?这是个简单的常理问题.所以,诉讼时效期间还应当包括自查清侵害人之日起计算.例如,艾滋病潜伏期长达十年,十年后知道自己肯定是被侵害了,但也很难查清是被谁侵害了.因为每一次的进医院,每一次注射打针,抽血化验,甚至拔牙,都有可能被不洁医疗器械所感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里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不能只仅仅理解为伤情的确诊,还应理解为“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即还应包括侵害人的确定.但是也应注意,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