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工伤认定有四种情况是什么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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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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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上下班工伤认定有四种情况是什么问题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上下班工伤认定有四种情况是什么问题

一、上下班工伤认定有四种情况是什么问题

上下班工伤认定范围的四种情况有: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怎么认定

下列情形应当属于“上下班途中”: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什么情况下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以下情况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上下班工伤认定有四种情况是什么问题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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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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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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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
三、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
四、患职业病的;第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一般在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时候往往就会认定劳动者构成工伤,但实际还是需要作出专门的认定才行,而不能任由用人单位或者受伤劳动者说了算。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此时可以申请进行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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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情况的工伤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几种特殊情况的工伤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几种特殊情况的工伤认定
案例
一:违反操作规章受伤也属工伤
事件:未获指示擅自操作不慎受伤
陈某系深圳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一名焊工。2006年8月19日,其在厂内受班长指派做油压电热管的工作。8月20日,陈某上班时问班长他还是否继续干昨天的工作,在班长未否认的情况下,其在进行油压电热管的工作约10分钟后,不慎被油压机压伤右手。陈某因此向市社保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市社保局认定陈某属工伤,而电器公司不服。
电器公司认为,陈某的受伤是在没有任何外界因素以及任何管理人员的安排下由于违章操作而发生的伤害,并不是执行日常工作以及执行企业临时指定并同意的工作受伤,因而否认陈某的受伤属于工伤。然而市社保局经调查后发现,在该电器公司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中,有这样的陈述:“陈某受伤前一天确实是在油压电热管。事故发生当日,陈某于上班时间问班长要干什么工作,但由于班长要等厂长的安排,在陈某问班长是不是要干昨天的工作时,班长没有理睬他。”这证实了陈受伤时的工作岗位处于非固定状态,即使是因其操作不当而受伤,而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陈某的受伤不存在排除工伤的情形。
此案的争议点在于,员工于日常工作中,在并非自己的岗位上操作公司机器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工作时受伤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依据社保部门的调查,陈某的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而电器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的擅自操作属于自伤自残行为,因此陈某的受伤属因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点评:“员工自伤自残”需有足够证据
或复议机关一般都不采纳用人单位主张员工属自伤自残的观点。尽管在《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都有自伤自残情形排除工伤的规定,但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员工确实存在这样的行为,或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即使员工违反公司的相关规程,也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
二:外出出差期间因公受伤算工伤
事件:接谈业务时遭歹徒暴力侵害
深圳某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员工初某去年受公司指派前往广州洽谈业务。当天19时左右,初某到达广州东站,按约定与广州某商事有限公司职员刘某到中信广场楼底咖啡厅商谈业务。谈完业务告别后,初某在离开中信广场的路上接到甄某商谈业务的电话。甄某约定来中信广场附近接初某。初某准备往回走时遭遇持刀者暴力侵害,后经法医鉴定,其胸部受锐器作用造成有心流出道处裂伤、左肺裂伤、左侧直气胸形成、膈肌裂伤、胃底部裂伤,伤情构成重伤。为此该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要求社保部门认定初某所受伤为工伤。
社保部门认为,初某受伤确实发生在因工出差期间,是否属于工伤关键在于其受伤的原因是因公务还是私人事务。经调查,初某已参加社会保险,而且其受伤是在完成公司指派工作任务后与另一业务对象见面的途中遭遇抢劫致伤,初某离开业务洽谈地点即发生意外受伤时发生在工作的后续阶段,仍处于工作状态,因此其受伤是因为公务原因。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的规定,应属工伤。
点评:重点在于受伤时是否处于工作状态
在进行工伤认定时,一定要充分调查事故发生的情况,认真核查伤者受伤的原因、时间、地点。尤其因工外出期间,员工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或完成工作后,在办理其他事项过程中遭遇暴力伤害的,应着重审查此事项是否属于工作范畴内。若该办理事项无明显证据证明是因私原因的,则不影响其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性质认定,仍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
三:因交通违法受伤也获工伤待遇
事件: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
深圳某家私厂员工蒋某不久前从其住所骑自行车去家私厂上班,途中在坪山金鼎大酒店路口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受伤。蒋某因此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待遇。
由于该事故经龙岗交警大队认定为蒋某负主要责任,所以家私厂负责人黄某认为,蒋某的行为属于违反相关治安管理条例导致伤亡的情形,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不认同蒋某的受伤为工伤。
社保部门经调查后认定,蒋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认定书仅仅是对事故中责任的划分,而并非针对责任人的行为是否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定性。任何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需要由职权机构进行认定,以法定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本案中,并没有相关职权机构认定蒋某交通违法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认定蒋某属工伤并不违反法规的规定。
点评:交通违法不等于违反治安管理
交通违法行为并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将道路交通管理排除在使用范围之外,理由是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很多单位均引用“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排除工伤的条款作为理由,要求不予认定员工属工伤。然而是否违反治安管理,是以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件为准的。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公安机关认定员工是否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员工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员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多少不是认定员工是否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
案例
四: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时伤亡不属工伤
事件:带队参加篮球比赛晕倒后身亡
王某是深圳某塑料制品加工厂的员工。2006年5月的一天,其经单位指派,负责组织、带队参加与某电子设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进行篮球比赛。比赛过程中,王某突然晕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生前所在的塑料制品加工厂认为,王某的行为虽然为参加体育活动,但实质上是在履行单位临时赋予的新的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工作。因此,王某并不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而应视为在工作之中。为此,该单位要求社保部门认定王某在比赛中的突发死亡属于工伤。
社保部门经调查发现,王某在其单位任生管科科长一职,打篮球并非其本职工作范畴,篮球场亦并非其工作场所;篮球比赛属于一种体育娱乐活动,并不属于工作上的安排。即使单位要求王某组织、带队也仅仅是为了方便员工娱乐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不能理解成公司对其临时性的工作安排。而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前提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鉴于此,王某的突发疾病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不视为工伤。
点评:特殊性单位活动要综合考虑
工伤认定实务中,对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中受到伤害,和参加年终奖会以及单位组织的表彰会中受伤的定性,要综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素。其一是活动是否属单位组织;其二是是否属于上述几种特殊性单位活动。有几种活动中的受伤是排除认定为工伤的,如单位组织的娱乐活动(组织者受伤害除外)、非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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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情况交通问题保险公司不赔
保险公司拒赔情形包括:无证驾驶、酒后吸毒驾驶、车辆未年检或无强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如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保险欺诈、故意制造事故等违法行为。同时,法律、行政规定的特殊情况也属免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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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四种情况下离婚手续要如何办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手续如何办理?协议离婚怎么办离婚手续?国内诉讼离婚怎么办离婚手续?涉外离婚怎么办理离婚手续?一方失踪了怎么办理离婚手续?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四种情况下离婚手续的办理。
一、协议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经常遇到的难题是:双方离开户口所在地在外地居住,而居住地民政局一般不受理;离婚协议书不符合要求(一般要包括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三大方面)。注意,并非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二、国内诉讼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1、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且居住在户口所在地。提出的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状及财产证明(备2分复印件)去当地基层立案即可。
2、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一方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居住在外地的一方提讼,需要在对方户口所在地基层立案;居住在户口所在地的一方提讼,在本地提讼,也可以在对方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基层。
3、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均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一方提讼,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提出;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在本方经常居住地立案。
4、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居住在一方户口所在地,任何一方均可以在居住地提讼。
5、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各自居住在户口所在地,乙方提讼,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出。
6、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一方离开户口地超过1年,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讼;对方提讼,在离开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经常居住地提出。
7、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均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1年,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提出;没有经常居住地,则在提起方经常居住地立案;提起方也没有经常居住地,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讼。
三、一方“失踪”,怎样离婚?
向“失踪”人户口所在地提讼。将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传票、裁判文书等。不过,前提是先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这种方式很好的解决了“老赖”、“玩消失”等行为造成的障碍。
四、涉外因素的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1、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定居国办理离婚;定居国不受理,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办理离婚。
2、国外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定居国办理离婚;定居国不受理,在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办理离婚。
3、中国公民分居国内外,国内有权管辖,双方均可在国内一方住所地立案。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可以选择在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办理离婚诉讼。
5、外国人与中国人离婚,外国人提出离婚,在中国公民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诉讼;中国人提出离婚,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诉讼。
6、国外判决在中国的承认,根据双方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没有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关系的,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来办理离婚手续。
哪几种情况是算工伤认定呢
[律师回复] 对于哪几种情况是算工伤认定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有几种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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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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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加班老板不给加班费 一个月加10天班的那种 这种情况如何办??
[律师回复] 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加班费。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到;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追讨两年前的加班工资,但是需要劳动者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A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A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A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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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认定有几种情况?
1、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承担的一般原则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2、工程质量责任由发包方承担的例外情况 3、工程质量责任推定由发包方承担的特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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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四种情况下离婚手续应该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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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且居住在户口所在地。提出的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状及财产证明(备2分复印件)去当地基层立案即可。
2、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一方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居住在外地的一方提讼,需要在对方户口所在地基层立案;居住在户口所在地的一方提讼,在本地提讼,也可以在对方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基层。
3、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均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一方提讼,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提出;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在本方经常居住地立案。
4、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居住在一方户口所在地,任何一方均可以在居住地提讼。
5、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各自居住在户口所在地,乙方提讼,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出。
6、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一方离开户口地超过1年,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讼;对方提讼,在离开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经常居住地提出。
7、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均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1年,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提出;没有经常居住地,则在提起方经常居住地立案;提起方也没有经常居住地,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讼。
三、一方“失踪”,怎样离婚?
向“失踪”人户口所在地提讼。将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传票、裁判文书等。不过,前提是先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这种方式很好的解决了“老赖”、“玩消失”等行为造成的障碍。
四、涉外因素的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1、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定居国办理离婚;定居国不受理,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办理离婚。
2、国外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定居国办理离婚;定居国不受理,在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办理离婚。
3、中国公民分居国内外,国内有权管辖,双方均可在国内一方住所地立案。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可以选择在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办理离婚诉讼。
5、外国人与中国人离婚,外国人提出离婚,在中国公民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诉讼;中国人提出离婚,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诉讼。
6、国外判决在中国的承认,根据双方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没有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关系的,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来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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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况,不能实时结算职工生育保险
[律师回复] 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实时结算工作自今年2月1日启动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最近,有不少参保人到市社保局咨询,为什么未能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实时结算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如存在以下四种情况,则不能实现实时结算。
第一种情况是参保人未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参保人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在所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医疗机构(包括市外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则不能实时结算生育医疗费用,所以建议各位参保人在核实自己的参保缴费后,及时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第二种情况是参保人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十二个月。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本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十二个月后的1年内,可到社保机构申请报销。
第三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上月未为参保人缴纳生育保险费。政策规定,参保职工从用人单位按规定依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补足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指补缴次月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四种情况是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办理实时结算。政策规定,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是,职工未就业配偶住院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需先由个人支付,后办理零星报销手续。因此,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次月起的2个月内(参保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后次月起的2个月内)要到参保属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以上四种情况都须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待符合相关条件后,持相关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蓬江区参保人在“邑门式”公共服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另外,市社保局提醒各位参保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等五类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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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四种情况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效力的四种情况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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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的8种情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认定的8种情况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交通肇事逃逸认定的8种情况
根据交管部门出台标准,以下8种情形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目前理论界对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情节的理解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
第二次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死亡。如果在逃逸过程中对致人死亡持故意(主要是间接故意),则成立另一种犯罪,不能适用上述规定以一罪论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畏罪潜逃,致使被害人或因流血过多或因延误抢救时机而死亡。
军人离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分为四种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军人离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分为四种情况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一种情况是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这里的“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这里的“住所地”,根据《意见》第4条规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二种情况是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第三种情况是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意见》第11条第2款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因此,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被告住所地与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之间进行选择。
第四种情况是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管辖。包括某些军人离婚案件在内的军内民事案件,可由军事管辖。其依据是最高《关于军事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第1条第1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军事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这里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其中,军婚属于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由此引起的离婚诉讼是军人离婚案件。这里的“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是指定军(警)官、文职干部离退休后,其行政、组织关系、住房和工资待遇等仍由部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这里的“军队在编职工”,是指纳入军队编制、经军队和地方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由军队管理的正式职工和工人。就军人离婚案来讲,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之间的离婚案件,可由军事管辖。军内民事案件由军事管辖实行自愿原则。《复函》第2条还规定:“当事人向军事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也可以向地方人民。”也就是说,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之间的离婚案件,不管由谁先提起离婚诉讼,都可在军事与地方之间,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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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有几种
当房屋出现问题时,法律规定开发商或施工单位需担责。总承包单位应全面负责建设工程质量,若合法分包,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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