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林权管理 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向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申请处理。 二是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是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四是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