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案由股东权益纠纷上诉状其实和一般的上诉状差不多,稍微注意下细节就行,可以参考下面内容: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 权益在 《物权法》 上主要指以集体所有权为基础的集体成员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集体所有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形式,集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集体所有权,这是集体成员权益产生、存在和行使的依据。 《物权法》 第59-63条对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 的权利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大致而言包括两种权利:一是直接的物权,即对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二是物权派生的管理权利,即对集体财产进行管理决策的权利。侵害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 权益纠纷要区分权益受侵害的具体情形确定管辖。对于 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 知情权纠纷,由 集体经济组织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其他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权益纠纷,组织之外的人侵害成员权益纠纷,按照产生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处理侵害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 权益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物权法》 第59-63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 权益是集体所有权得以落实的基础,是重要的财产权利。所以, 《规定》 将因此而产生的纠纷规定为所有权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民事案由。在适用本案由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应当注意本案由的适用范围。从广义上理解,侵害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 权益纠纷应当包括侵害集体成员就集体所有财产所享有的两种权益而引发的一切纠纷,从形式上看既包括集体组织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的纠纷,也包括集体成员之间侵害权益的纠纷,还包括集体组织之外的人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的纠纷。从狭义上理解,侵害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 权益纠纷仅指 《物权法》 第63条规定的 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纠纷案件。我们认为,鉴于 《物权法》 及相关法律对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 权益的保护规定并不明确,特别是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 权益在行使中受到侵害的情形还普遍存在,仅适用撤销 集体经济组织 不当决定的方式尚不足以保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则上本案由下可以容纳集体成员权益受到侵害一切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