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你问的变更工商登记起诉状的具体范文如下
原告:农民,
被告: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注销第三人的营业执照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17日,原告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告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请求被告:
1、依法撤销对长沙市沙河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河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沙河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和从事非法经营等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处罚;
3、责令沙河公司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
经查证12月18日被告收到了《申请书》。12月31日,被告作出《对黄绍春和黄旭东投诉事项的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被告根据调查核实:
1、该公司于2004年4月6日经依法核准登记,登记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应依法撤销登记的行为;
2、根据原告的反映,未发现该公司存在超范围经营和无照经营的行为;
3、该公司于2009年3月在被告处通过年检,年检中提供了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等材料;
4、原告的其他诉求不属于被告职能范围。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于2009年12月17日提出的申请作出上述答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认定事实错误,未尽职尽责。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因此,依据该条款规定,被告在为第三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查,看其是否已经取得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前提条件,即是否取得环评手续。而原告的《申请书》和所提供的、由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两份《环评批复》,第三人直到2005年和2007年才取得。很显然,被告在对原告答复的告知书中称未发现应予撤销第三人登记的行为,理由依法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