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暹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
一、被上诉人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在向证人陈茸收集证据时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其证言不能作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陈茸是韩超堵门事件的受害人,是报案人,却以房主是陈暹为由不能成为申请人和原告。公安机关在向陈茸收集材料过程中,只有一个民警对其进行询问,并作笔录,收集材料的程序违法且不属实。而且公安机关在询问过程中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公安机关收集的上述证据,在不能证明其合法的前提下,不能作为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使用。而一审法院也只是审查了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本身的合法性未进行审查,对公安机关的实体法权利义务及职权范围也未审查。
二、被上诉人济南市公安局历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