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发生了矛盾,装饰装潢工程款反诉状是原告 (反诉被告 ) 倪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吕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 判员何显美独任审理,后被告吕某提起反诉。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 何显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钟永建、人民陪审员黄信彪组成合议庭,分别于 2011年 10月 27日、 2012年 2月 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 (反诉被告 ) 倪某及其委托代理 人魏远畅、晏文辉 , 被告(反诉原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莫华林、柯超均到庭参加诉讼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反诉被告 ) 倪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 2010年 10月 25日签订了《装修合同》 ,约定由被 告承包装修原告位于荣昌县棠城国际 4楼的阿藏足浴休闲会所, 工期为 60日, 开工时间 2010年 10月 28日, 竣工时间 2010年 12月 29日, 工程造价 6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