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民法总则》,国家政策不属于正式的民法渊源。
《民法总则》第十条是对民法法源的重构,立法机关在《民法通则》第六条饱受质疑的情况下未将国家政策写入第十条,即表明立法机关也认为国家政策不宜作为正式民法渊源。
在《民法总则》通过之前,民事审判实践中法院将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司法解释之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国家政策,司法实务中引用的国家政策内容,通常涉及法律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的事项,客观上国家政策的适用具有填补法律漏洞之作用。
但是,国家政策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从而成为间接的法律渊源。
这就是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