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刘
被告: 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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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10万元。
2、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机器押金1万元。
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被告租赁原告的彩票机经营彩票生意,由于当时被告租赁原告的3台机器,其中包括体育彩票机器13042网点,所以原告也没和被告多要租赁的费用,只收取了3万元,每台机器也只收取了租赁费用1万元整。
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原告把其中2台机器租赁给别人经营,原告收取租赁费14400元整,也就是每月1200元。被告当时还希望继续租赁一台彩票机器经营,但被告说:自己的经济情况不好,要求原告租赁费少要一些,原告就答应以9600元,即每月800元租赁给被告使用。
在2007年8月,被告仍然想继续租赁经营,但和原告说:生意不好做,他没有钱等客观原因,想降低租赁费用,由于原告的心慈,就答应给被告以每年7000元的租赁费。被告一直租赁原告的彩票机器,对于租赁协议的内容双方都认可,所以协议的内容一直没有改变,只是改变了租赁费,故原告和被告在2007年8月签订了继续租赁彩票机的补充协议。
被告在1999年就开始经营体育彩票,所以他对于彩票中心规定的规章制度了如指掌,但他却在租赁期间无视我们的租赁协议内容,公然和体育彩票中心对抗,故意违反彩票合同的第二十条之规定,如果,被告不是故意违反彩票中心的规定,他可以在彩票销售不理想的5个月之内,办理停机业务,这样,彩票中心就不会认为违反约定了,所以,彩票中心在2008年3月21日已经没收并收回了彩票机。
由于,经营彩票行业属于国家正式允许的,彩票机器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如果合法经营的话,原告可以世代的经营下去。现在原告的其他彩票机器,仍然在租赁经营,而且年租赁费都在1万元以上,并且,现在一台彩票机器在市场上可以卖到15万左右的,就是这个价格也不是轻易可以买到的;由于被告的故意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不可估计的损失,对于这些不可弥补的损失,原告也不想过多的难为被告,只希望法院依法按照我们协议的内容判决。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
诉状人:
200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