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在汶川大地震以及许多灾难中,都产生了失去双亲的孤儿,而孤儿的近亲属争先照顾以致发生矛盾的情形也可能出现。那么,到底谁能照管孩子成为监护人呢?看一则案例:8岁的小芳失去了父母,爷爷奶奶、姥姥姥爷都很愿意照管小芳,因而产生争执且僵持不下。小芳父亲生前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协调,在综合比较了两边的情况后,指定孩子的爷爷奶奶为小芳的监护人。但是姥姥姥爷不服,向法院咨询后,到法院提起了监护权纠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
说明: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都可以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以上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应该由孩子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孩子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决。法院可综合考虑所有具有监护能力和资格人员的各方面情况,来决定监护人选。
监护孤儿有争议可要求法院裁决可参考以上资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