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出现了车祸,再审上诉状范文是 上诉请求:
一、 判令撤销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的(2010)邢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二、 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的(2010)邢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认为,本案为人身损害纠纷,那么被上诉人负有法律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由被上诉人举证证明,肇事人是谁?在什么时间和地点,通过什么方式、伤害到本人什么部位,以及所伤的程度,造成受害人的损失数额等事实。而本案以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实以上事实,(2010)邢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楚。
再者,再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所做的推定是错误的,该判决依据(2009)邢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和(2009)邢民一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得出如下结论,原审被告胡增喜带被上诉人到医院检查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并且在317号民事判决书后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胡增喜支付了被上诉人1700元,就推定上诉人李志华对被上诉人人身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以上推定是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人胡增喜的行为,是出于威胁和恐惧的心里所致,并不能等同于事实,更不能代表李志华承认了侵害上诉人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