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那个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反诉状 的事,在很多的民间交易中,因双方存在一定人身关系,因此所定合同从形式到内容都不甚完备,对于有些细节上的条款就忽略了,认为过细会变得没有人情味,这往往会导致履行中的困难。就如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2003年就口头达成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原告本应按约履行,却因除房价外未约定任何履约的细节而未履行支付余款的义务。而被告顾及彼此间的亲情关系,在这几年当中始终未寻求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然而事实上,在这期间客观情况的变化已经明显影响到了合同的继续履行,自2005年以来,随着房价不断上涨,其速度之快,幅度之高,远远超过大多数人的预期,到2013年,系争房屋的房价已上涨了几倍,远远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想范围,且该局面并非被告方面故意或重大过失促成的,如果继续履行,将导致被告利益的明显失衡,而双方显然都已意识到这一点,才会多次对重新约定房价进行磋商,无非就是因价位不统一,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