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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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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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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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哪些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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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上肢功能全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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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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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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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足截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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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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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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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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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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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