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翟某反映,李某占地建设侵犯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要求我局作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对此我局内部存在意见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国土资源部门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理由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认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可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010年12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28号公告公布的现在有效的行政规章目录中仍然包括《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另一种观点正好相反。理由是土地侵权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而且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已将原《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的内容删除。因此,该侵权行为不能依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请问,对该村民的土地侵权投诉,国土资源局有权处理吗?
陕西省富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王晓东
答:在本案中,村民李某占地建房的行为涉嫌侵犯了翟某的土地使用权,这种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另一个民事主体翟某,对于这种民事侵权行为,《土地管理法》并没有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给予制止或者给予处罚的权力,相反,《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则对于侵权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公民之间财产关系受理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请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因它是一个程序性规范,其第二十八条有关侵权行为的处理规定,只能在实体法规定的前提下才具效力,而且目前,笔者并没有找到实体法有关解决侵权行为的处理规定。因此,国土资源部门并无权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土地纠纷。至于土地争议则为另一概念,因与本案无关,不再赘述。以上就是关于土地纠纷是民事纠纷吗 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