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年**月生,汉族,住**********,电话:***********.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对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11)市中民重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一、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
事实和理由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原判决认定“王**与被告张**达成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是错误的。
1、原判决偷换概念将购楼房押金款认定为购房款。
押金款只是买卖双方打算成立买卖房屋的一种意向,双方还需进一步磋商对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后,房屋买卖协议才能成立生效。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一致的口头协议成立的情况下认定合法、有效缺乏事实根据,是在没有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是对法律的严重亵渎。
2、即使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也不能认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