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娄华某,女,汉族,
被告:
第三人:
第三人:
案由:行政不作为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督促第三人为原告办理和交纳2007年12月13日至今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费。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娄华某系第三人桐梓县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水坝塘移动片区(移动营业厅)的职工。
原告于2007年12月13日到桐梓县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水坝塘移动片区,从事炊事工作,每月工资1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劳动关系建立至今,原告已在该片区连续工作满7年之久,但是,第三人桐梓县移动通讯有限公司却一直未给原告购买基本养老、工伤、医疗保险,致使原告的合法权利受到严重侵害。
2014年3月10日,原告依据《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向用工所在地(桐梓县)的社会保险机构提出了申请,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督促第三人补缴工伤、医疗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可被告却一直未予以理睬,构成行政不作为。为推到法制进程,提高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法治思维和法制能力,全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现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公正判决为感!
此呈:桐梓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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