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男,1951年、月、、日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A
9、、(A);港澳居民来内地证件号:H0、、
6、、0;联系电话:13
5、、、;香港住址:香港、、花园、、段、、街、、号。 代理人:李立银,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男,汉族,1956年、、月、、日生,住址:广东省、、市、、区、、街道、、路、、号;身份证号:440、、;电话:13
9、、、、。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市、、区人民法院[(2008)、、法民壹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非法扣留上诉人房产证原件的事实、对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无任何认定:
1、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法律依据: 上诉人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国用2006第200
6、号),在法律意义上讲,上诉人对于该权证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然而,被上诉人却强行将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暂扣”(参见被上诉人写给上诉人的“证明”),并且该行为竟然在一审时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上诉人绝对不可接受的!上诉人虽然是香港人,但对中国大陆的法律还是有所了解:在被上诉人没有通过合同履行等价义务、不支付价款前,该房产证的权属属于上诉人。
2、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合同依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07年、、月、、日订立了《土地、厂房买卖协议》,该协议中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有明确的约定。然而,被上诉人在违约不购买的情况下(200
8、法民壹初字第、、号、其主张买卖协议无效),竟然向法院提出起诉,后该案在开庭前三天被上诉人又改变诉求,要求购买(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该案判决后,上诉人极其不服该判决结果,但考虑到各种因素,上诉人对于该案(200
8、法民壹初字第、、号)不予上诉。 200
8、法民壹初字第、、号判决要求上诉人在一个月内协助被上诉人履行房产过户手续,为此,在被上诉人必须按照协议严格履行自己的支付价款义务时,上诉人才可以协助办理,上诉人拥有先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