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那个婚约彩礼款上诉状的事,
1.认定被上诉人一方将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嫁妆拉到上诉人家与事实不符;
首先被上诉人一方的所谓的证人“张卫”提供虚假证言怕追究其法律责任,未敢以真实身份向法院作证,此有前北焦村村委会的证明和无极县公安局的证明可以证实前北焦村没有张卫此人,连自己的真实身份都不敢亮明的证人证言,且是单一证言,值得采信吗?
其次证人“张卫”作证时上诉人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并且上诉人对证人张卫发问拉了几车、从什么地方拉的嫁妆等问题时,证人根本不知如何作答,然一审判决以证人张卫已出庭作证并经上诉人质证为由对证人的虚假证言予以认定,从而得出证人证言是真实的,难道证人出庭作证证言都是真实的,都能以此来认定案件事实吗?再次媒人也知晓被上诉人一方是否将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嫁妆拉到上诉人家,一审法院在为被上诉人一方调查媒人时根本没有询问媒人嫁妆的问题,其无疑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最后一审判决以虚假证人提供的虚假证言和被上诉人的陈述相印证为由认定被上诉人一方将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嫁妆拉到上诉人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2.一审判决认定“嫁妆与彩礼相互抵顶两清无事”更与事实严重不符;
第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两清无事的证明是媒人乔联芬、李灿更书写的与事实不符,两个人怎样书写一个证明,事实上是被上诉人一方书写后逼着两个媒人按了个手印;
第
二、该证明上两清无事上诉人一方根本不知晓,没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方任何人的签字,从证据上属于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而一审判决确将其认定成“协议”,这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表现;
第
三、一审法院未经被上诉人一方庭前申请,调查媒人乔联芬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第二次开庭后,被上诉人一方将媒人乔联芬拉到法院,在没有书记员记录,在没有通知上诉人一方在场的情形下,由一审法院法官对媒人进行了诱导式的询问,一审法院法官的此种作法完全丧失了居中裁判的立场,无疑于被上诉人一方的代理人为被上诉人调查取证,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55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