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河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2013年月日,上诉人就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3年月日,河西区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2管辖权异议原告上诉状)西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